98年 光復慢速壘球聯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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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華櫻盃 競賽辦法(Word檔下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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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宗 旨:響應政府推廣全民運動,鍛鍊強健體魄,達到以球會友目的。 |
二、 |
指導單位:台北縣政府、板橋市公所、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。 |
三、 |
主辦單位:光復慢速壘球聯盟。 |
四、 |
協辦單位:華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文發體育用品社。 |
五、 |
比賽日期:98年11月21日起逢周六起早上8:00分開打。 |
六、 |
比賽地點:板橋市光復橋河濱運動公園A、B壘球場。 |
七、 |
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。 |
八、 |
比賽用球: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定之--華櫻-SB500R比賽用球。 |
九、 |
報名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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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一〉 |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月8日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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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二〉 |
報 名 費:新台幣1500元整,聯盟球隊1000元,每隊另需交保證金1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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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三〉 |
報名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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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1〉 |
1. E-mail報名:www10618@yahoo.com.tw 競賽組 電話:0921-95369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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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新航體育用品社-新莊市公園路74號 電話(02)2992-6638 傳真(02)2992-6637
每隊限報25名球員,不得跨組、跨隊重複報名,一經發現將以先完成報名之
球隊為準,後報之球隊需更換球員,未更換者主辦單位有權刪除重複報名之球員,若領隊、經理、教練為球員時,須登錄在球員名單,未登錄者不得上場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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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2〉 |
未繳交報名費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登錄參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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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3〉 |
匯款帳戶 :第一銀行--北投分行 戶名 :林峻嘉 帳號 :19150620983
(請以E-mail:i91154@firstbank.com.tw 確認,開幕時持匯款收據退還保證金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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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四〉 |
開幕典禮:時間11月21日早上9:10分舉行,各隊得派5名(含)以上球員著統一球服參加開幕,未參加開幕或人數不足5人,將保證金沒入不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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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所附報名表直接用來印刷秩序冊,敬請字體務必工整清晰。 |
十、 |
比賽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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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一〉 |
分為健康、快樂、友誼三組,每組以24隊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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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二〉 |
預賽採三隊分組單循環,複、決賽採單淘汰制。 |
十一、 |
領隊會議及抽籤:(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,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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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一〉 |
日期:97年11月14日(星期六)中午12時舉行,不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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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二〉 |
地點:板橋市光華街1號,光華里活動中心(林家花園入口正對面) |
十二、 |
獎勵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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頒發各組團體冠、亞、季、殿軍獎盃及獎品及優秀個人獎項獎盃及獎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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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團體獎項:各組冠軍-獎盃及華櫻比賽球一打;亞軍、季軍-獎盃及華櫻比賽球半打、殿軍-獎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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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個人獎項:各組最佳教練、美技、打擊-獎杯及華櫻壘球手套一只。 |
十三、 |
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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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,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受損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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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印製之「秩序冊」為依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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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,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以裁定勝負,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,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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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未賽完之部份,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,且無替補球員,則依規定判決為輸隊(原攻守名單不可再更改或加填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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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(含)以上,滿五局相差七分(含)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(該局之下半局未賽完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,亦為提前結束比賽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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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預、決賽時間限時60鐘,屆滿60分鐘若仍未賽完,則以這局為最後一局,必須賽完這一整局或至下半局可分勝負為止(下半局後攻之球隊只要分數超前立即宣判獲勝且比賽結束),60分鐘之限時,裁判無告知義務,雙方球隊應自行計時(列對開始算)若有爭議以裁判時間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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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預賽採三隊分組單循環制,以戰績最好球隊晉級,若同組戰績相同則先比總得分,總得分高者勝出,若總得分相同時再比總失分,總失分較少者勝出,如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晉級球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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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【複賽】及【決賽】採單淘汰,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仍平手時,八局起採突破僵局制(二人出局,上一局最後一棒佔於三壘)直到分出勝負為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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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|
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10分鐘填妥【攻守名單】交給大會,攻守名單中之經理、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,經理欄應予簽名,並以簽名者為比賽之抗議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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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|
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,或服裝不整,裁判開始給予計時10分鐘之通融,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,則依規定判決該隊為輸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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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球員跨組、跨隊比賽被查獲時,以第一場出場比賽(依大會紀錄本)為準,另所跨之隊伍,以冒名頂替判定為【奪權】比賽,該場比數以10比0計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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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|
所有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﹝正本﹞備查,大會承認之證件:(1)身份證(2)汽、機車駕照(3)健保卡(4)護照﹝外籍球員﹞【其他證件概不承認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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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 |
比賽雙方於列隊時,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出賽資格,則兩方所有先發球員應立即提出大會認定之證明文件,若有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,且未達9人可開賽時,將被判為奪權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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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 |
比賽中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,打架、滋事、冒名頂替出賽經查獲屬實,輕者判個人球監,嚴重者將全隊禁賽,經理、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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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 |
本次比賽規定所有球隊均應自備雙耳頭盔「擊球員、後擊球員、擊跑員、跑壘員」均需佩帶盔,如未戴頭盔,當投手投出一球後,即判擊球員出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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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 |
本次比賽均為一好一壞制開始,並實施規則定義篇之31條4.5米封殺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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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 |
本次比賽一律採用木棒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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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。 |